法院附设ADR制度
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,由于诉讼拖延和诉讼成本高昂,南非的司法制度屡屡受到批判。对此,南非政府试图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到诉讼体系中,为法院节省时间和管理上的成本,使司法专家有精力处理更重大的疑难案件。既有的尝试主要体现在《高等法院规则》和《特定民事案件速裁与调解法》(以下简称《调解法》)中,上述规则将调解制度分别引入南非高等法院与治安法院。
高等法院中的ADR制度
在南非,高等法院应是除治安法院外,承担乡镇诉讼较多的法院。如同在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一样,高等法院的诉讼亦因其程序拖沓且成本高昂而备受批评。通过引进一系列在高等法院层次上运作的“专家法院”来重组高等法院,在一定程度上虽可缓解其效率低下的症结,但却未能解决成本较高的问题。因而,在高等法院中也出现了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,《高等法院规则》第37条的规定,即是对该需求的明确回应。
根据该规则第37条的规定,当事人被强制举行一次审前会议,会议的日期、时间和地点均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,仅在其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,法官方可对此作出相关决定以打破僵局,使审前会议得以进行。当事人必须交换各自作出承认的目录、将要参与的被调查事项以及与审前准备相关的其他事项。会议的记录必须存档,会议记录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:(1)各方当事人对某一问题达成的解决方案的反应;(2)问题是否是通过当事人诉诸于调解、仲裁或者是否通过第三方作出决定,以及作出决定的基础;(3)各方当事人作出的承诺。
(摘自中国贸促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