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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/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核销操作规程(3)
第
13条
黄色复进口存根(附件
3)审核,符合下述要点要求的签注为正常使用。
1.复进口存根和黄色出口存根的存根号相同
2.中国海关在第
1栏“总清单所述下列项号下暂准出口的货物已复进口”内签注了申报复进口货物的项号。该项号须与出口存根上签注的项号一致。
说明:如果货物分批复进口,除海关按批次签注
申报复进口货物的项号外
,其它签注
必须满足本条的要求,且最终所有批次
复进口货物的
项号与出口存根上海关签注的货物项号一一对应。
3.中国海关在第
3栏“海关关别”,第4栏“地点”,第5栏“日期(复进口日期)”内分别进行了签注。
4.第
5栏(复进口日期)内签注的日期没有超出黄色出口存根第2栏(免税复进口最后日期)签注的日期
5.中国海关关员在第
6栏“签字和盖章”内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关章。
6.中国海关在第
2栏“其他事项”中备注货物复进口海关编号,或备注货物的集装箱号,运单号,车、船、航班号等,但这些内容属于参考信息,不作为存根审核的必要条件。
第
14条
白色进口存根(附件
4)审核,符合下述要点要求的签注为正常使用。
1.暂准进口国
/地区海关在第1栏“总清单所述下列项号下货物已暂准进口”内签注了申报暂准进口货物的项号。该项号与黄色出口存根上的项号须一致。
2.暂准进口国
/地区海关在第2栏“货物复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最后日期”内进行了签注。海关签注的日期小于或等于ATA单证册的有效期。
3.暂准进口国
/地区海关在第5栏“海关关别”,第6栏“地点”,第7栏“日期(进口日期)”内分别进行了签注。
4.暂准进口国
/地区海关关员在第8栏“签字和盖章”内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关章,如暂准进口国仅有部分关区接受ATA单证册,则应进一步核实加盖关章的海关是否属于接受ATA单证册的关区。
5.暂准进口国
/地区海关在第3栏“登记号码”中备注货物进口海关编号,有时还会在第4栏“其他事项”中备注货物的集装箱号,运单号,车、船、航班号等,但这些内容属于参考信息,不作为存根审核的必要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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