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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/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核销操作规程(5)
第
16条
蓝色过境存根(附件
5)审核,符合下述要点要求的签注为正常使用。
1.每个过境存根分为上下两个部分,上半部分是“过境结关”,用于办理过境货物的进境手续,下半部分是“目的地海关办事处注销证明”,用于办理过境货物的出境手续。货物过境一次,过境国
/地区海关使用两个存根号相同的过境存根(简称一对)进行签注和盖章。
2.货物进境时,过境国
/地区海关在一对过境存根的上半部分“过境结关”栏内同时进行签注:
(
1)在第1栏“总清单所述下列项号下货物已被转运至下述海关”内签注了过境货物的项号和转运至离境地海关的关别。
(
2)在第2栏“复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最后日期”内进行了签注。海关签注的日期小于或等于ATA单证册的有效期。
(
3)在第4栏“海关关别”,第5栏“地点”,第6栏“日期(进境)”内分别进行了签注。
(
4)在第7栏“签字和盖章”内海关关员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关章。
(
5)在第3栏“登记号码”中备注货物进境海关编号,但该内容属于参考信息,不作为存根审核的必要条件。
3.货物出境时,过境国
/地区海关在进境地海关签注的一对或其中一个存根的下半部分“目的地海关办事处注销证明”栏内进行签注:
(
1)在第3栏“海关关别”, 第4栏“地点”,第5栏“日期(复出境)”内分别进行了签注。
(
2)第5栏
(日期<复出境>)
内签注的日期没有超出过境结关第2栏
(复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最后日期
)签注的日期。
(
3)在第6栏“签字和盖章”内海关关员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关章。
(
4)在第2栏“其他事项”中备注货物出境海关编号,或者有时还会备注货物的集装箱号,运单号,车、船、航班号等,但这些内容属于参考信息,不作为存根审核的必要条件。
说明:欧盟关境内
,出境签注国可以与进境签注国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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