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芳:建设具有独特优势的商会调解机制(1)
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,是目前国内历史最久的常设商事调解机构。其所受理的调解案件,包括国内外商事和海事的一切争议。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建立的调解中心,是一个调解网络,由设在北京的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设在各地方的50家分会调解中心共同构成。整个调解网络在业务上受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统一指导,各调解中心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。在工作中,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发挥重要作用;它是整个调解网络的“龙头”;它是联系贸促总会与分会之间调解工作的“纽带”;它是整个网络在对外关系上的“总代理”。30年来,通过实践活动,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建立的调解中心,解决了大量的国际商事和海事纠纷,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和投资工作,为营造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。
PART 01
联合商事调解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具有独特优势
商事调解,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,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,它的非对抗性和灵活性特点更适合于开展机构间的合作,即联合调解。中国贸促会成立已经60多年,与国际上140多个国家的商会签署了合作协议,建立了合作关系。依托中国贸促会的对外合作网络,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自成立之日起,一直重视加强与国外商会和调解机构的合作。多年来商事调解的实践证明,这种联合调解的方式非常有效,符合中外当事人的需求,能切实帮助当事人灵活高效地解决涉外商事纠纷。
目前,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国际知名的争议解决机构已经建立了8个联合调解中心,如中美商事调解中心、 中意商事调解中心、 北京—汉堡调解中心、中韩商事争议调解中心、 中加联合调解中心、内地—澳门联合调解中心、内地—香港联合调解中心、中蒙商事调解中心;中国贸促会/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还与国际上11个调解机构进行业务合作,共同合作调解中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,如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、香港和解中心、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、希腊调解仲裁中心、日本自动车工业中心、中国黎巴嫩商贸协、中阿联合调解中心(黎巴嫩、约旦、埃及等7个国家)、中国—东盟联合调解中心(缅甸、菲律宾)。